一、民法典中临终遗愿可否作为口头遗言

组成口头遗言需求知足两个条目,一是遗言人处于危险情况下,二是需求有两个以上切合条目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临终之时的绝笔,这一情景切合遗言人处于危险情况下这一条目,所以需求知足第二个条目,即临终绝笔那时有两个以上切合遗言见证人资历的见证人在场,此时临终绝笔就能够作为口头遗言。如果没有见证人或见证人不切合条目,该临终绝笔就因不知足组成要件而不能认定为口头遗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言】遗言人在风险景况下,能够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风险景况消除后,遗言人也许以书面大概灌音录相表面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二、哪些人不行作为遗言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束缚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还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益害关联的人。

以上知识即是小编对关连法令问题进行的解答。民法典中临终遗嘱可否作为口头遗言?需求有两个以上合适遗言见证人资历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一临终遗嘱才可以,不然不满足口头遗言的组成要件。如对于关连法令仍有迷惑之处,94学问网有专业讼师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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