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姐妹可否庖代请求婚姻无效

能。有权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章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苦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正文,包孕婚姻当事人及利弊关系人。此中,利弊关系人包孕: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支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支属;

(三)以有阻拦娶妻的支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支属。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支属、天伦属及家庭成员】支属包含夫妇、血亲和姻亲。

夫妻、爸妈、后代、兄弟姐妹、祖爸妈、外祖爸妈、孙后代、外孙后代为近支属。

夫妻、爸妈、后代和其他合伙生活的近支属为家庭成员。

?

二、婚姻无效的情况搜罗哪些

婚姻无效的景况包罗:重婚、有阻拦立室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景遇】有下列景遇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绝成亲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综上所述可知,姐妹能取代请求婚姻无效,由于公法轨则能够请求婚姻关系的正文包罗当事人以及短长关系人,这边所说的短长关系人又包罗当事人的嫡亲属,嫡亲属包罗兄弟姐妹,因而姐妹能取代请求婚姻无效。看了以上的内容,若您具有不懂的所在,能够找我们94学问网讼师询问。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