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程序,即到婚姻登记坎阱请求打消婚姻。

因劫持娶亲,合适下列条目的,受劫持的一方能够向原办理该娶亲登记的婚姻登记结构请求拆除婚姻:

1、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钳制的一方规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不超过1年。

2、两边无后代抚育、物业及债务问题,联合到婚姻登记圈套签订申明。

3、当事人应提交下列原料:(1)本人的身份证、成家证;(2)请求裁撤婚姻的书面请求;(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挽救证实,可能人民法院作出的可能证实当事人被钳制成家的判决书。

(二)司法程序,即受劫持一方的婚姻当事人到法院告状请求取消婚姻。

当事人受胁制完婚,但不完全合适上述(一)中的前提的,在法定时期内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除婚姻。除受胁制完婚以外,以任何原由央求颁发婚姻无效可能撤除婚姻的,婚姻登记结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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