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损失有以下特征:

第一,承受权吃亏不单适用于法定承受也适用于遗言承受。只有承受人有承受法第7条则定的动作之一,无论是法定承受人还是遗言承受人都吃亏承受权。

第二,损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继承权是一种民事财产权,因而损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

第三,继承人损失继承权必须适合继承法第7条则定的条目。黎民的继承权受功令掩护,不行肆意褫夺,只要黎民有继承法轨则的重要背离人伦品德的恶行或重要不品德的举动才损失继承权。

第四,承袭权损失仅还有对应性。也就是说损失承袭权并不意味着承袭人此后失去了对所有被承袭人的承袭权,而仅仅是损失了对特定承袭人的承袭权。由于承袭权自身是个对应的概念,即只生计对某个被承袭人的承袭权,而不生计对统统被承袭人的总的承袭权。承袭人对某个被承袭人有依法应损失承袭权的举动时,仅损失对该被承袭人的承袭权,而不感化其对其他被承袭人的承袭权。如或人有意杀死了父亲,便损失了对其父的承袭权,但他仍有权承袭其母亲和浑家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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