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实务:在我国台湾地区,娶妻应适合甚么条目

依据台湾地区民法典关连划定,所谓立室系男女双方结成夫妻关系,互为夫妻。立室需具备以下条目:

成婚的必备要件:

娶亲之法定年龄:男方须满18周岁,女方须满16周岁(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80条则定);

两边当事人有完婚的对劲;没有完婚的对劲,任何不得加以胁迫也许以其他教程加以干预。

法定代理人对完婚之乐意权:未成年(不悦20周岁)完婚应得法定代理人的乐意。当事人因婚姻而于互相设定权力职守,故未成年完婚应获得法定代理人的乐意(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81条则定)。

(二)成亲的不准条目

1、重婚之抵制:不得背离一夫一妻制,即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与己有夫妻可能与二人以上完婚(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85条则定)。

2、嫡亲成婚之遏制:嫡亲属间不得成婚。下列支属不得成婚:

(1)嫡派血亲及嫡派姻亲;

(2)八亲等之内的旁系血亲,但六亲等及八亲等的表兄弟姐妹之间不得在此限;

(3)五亲等内辈分区别的旁系姻亲;前项嫡系姻亲娶亲之束缚,于姻亲关连覆灭后,亦合用之。第一项嫡系血亲及嫡系姻亲娶亲之束缚,于因收养而创立之嫡系亲属间,在收养关连停止后,亦合用之(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83条则定)。

3、至亲配合之制止:监护人与受监护人在监护关联存续中不得配合(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84条则定)。

4、因通奸被判刑罚或许被讯断离异,不得与相奸一方成亲。

5、女子在待婚期内不得成家。(待婚期指自婚姻关系息灭后,女子不得成家的待定时期。)

(三)娶亲之样式要件:

成婚应以书面为之,在成婚的格式方式要件上,公法规矩选用典礼制。成婚应有暗地典礼及二人以上作证。所谓典礼,为世俗典礼便可;所谓暗地,以不特定的人能合夥见其典礼为准(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82条则定)。

遵守户籍法的规矩进行告终婚登记者,推定其已具备成亲的体式格局要件,即推定其已成亲。若无反证证实当事人未具备成亲的刑事要件,则婚姻的树立不容冲突。倘有反证,仍可推倒其成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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