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有义务抚养公婆吗

没有。

【案情】

董某出生于1935年,共生养三子一女,儿女们现均已成家,近几年向来居住在女儿家。因为年齿大,体弱多病,董某想让三个儿子一块儿担任抚养责任,但三个儿子及媳妇均以为董某把多年积贮都给了女儿,如今把钱花光了又来请求儿子支付用度不公平,故均圮绝抚养老母亲。经村里屡次调整不可,无法之下董某一纸诉状告上滑县法院,请求三个儿子及儿媳每年各支付生活费、医疗费等共1500元。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滑县法院合议庭对董某三个儿媳能否有义务扶养公婆产生了不合:

第一种定见觉得,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抚养仔肩。公、婆与儿媳之间,岳父母与东床之间,尽管都是以父母子女联系相等,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联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柄和仔肩。所以,儿媳对公婆,东床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抚养仔肩。

第二种定见以为,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法不制止即正当的基本法理,儿媳颐养公婆通情达理亦正当。

【评析】

笔者允许第一种成见,原因如下:

一、民法典(2021.1.1收效)第二十六条【爸妈儿女之间的公法责任】爸妈对未成年儿女负有供养、教诲和保障的责任。

成年子息对爸妈负有抚育、接济和包庇的仔肩。

我国功令上的爸妈子息关联分为两种:1、天然血亲的爸妈子息关联。囊括:爸妈与婚生子息及非婚生子息;2、功令拟制的爸妈子息关联。囊括:养爸妈与养子息、有扶养关联的继爸妈与继子息。

而儿媳在我国的婚姻家庭关联中,基本上是没有公法身分的。晚年人权益保障法不过规则扶养人的配偶有帮忙扶养仔肩,除此之外,没有明文公法给予调剂,也没有强制性的典范可供遵循,只能倚赖德性和民俗。公婆与儿媳之间,固然都是以父母子女相等,但并非以上所说公法上的父母子女关联,自然不还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力和仔肩。是以,儿媳对公婆并没有法定的扶养仔肩。

二、没有无负担的权益,也没有无权益的负担。民法典(2021.1.1奏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东床的承继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东床对岳父母,尽了首要养活负担的,作为第一挨次承继人。由此能够看出,儿媳要想享有承继公、婆的遗产权益,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丧偶,二是对公婆尽了首要养活负担。不难得出如许的结论,即法例上儿媳没有承继公、婆遗产的权益,按照权益负担相团结的法例,儿媳也没有养活公、婆的负担。

三、在家庭抵牾关联中,婆媳间抵牾是发生纠葛最多的,也是最难以经管的抵牾之一,由此发生诸多爸妈与儿女关联不和谐的景象。故在国法实践中,好多白叟将对儿子的生气宣泄到儿媳身上,发生一种报复心理,将儿媳一块告上法庭,以使其在熟人中面子尽失。

综上所述,法院应采纳董某对三个儿媳的诉讼申请,应由董某的三子一女担负颐养责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