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婚诉讼的统辖法院

军婚因婚姻一方或两边是甲士,还有对应特殊性。正确处理好军婚的问题有助于爱护甲士的合法权益,抬高军队的战斗力。因为甲士身份的特殊性,其离异诉讼统治与平常离异诉讼统治有所区别,不行简略的合用“被告就原告”的平常统治法例。对于军婚的离异诉讼,大略可分为以下四种境况:

1、夫妇两边都是武士的,其仳离诉讼由原告室第地或许原告住址的团级以上单元驻地的人民法院治理。

2、佳偶两边有一方是甲士的,甲士对非甲士提议离异诉讼的,由原告室庐地人民法院统率;原告室庐地与时时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时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统率。

3、配偶两边中有一方是文职甲士的,即部队文职干部的,非甲士一方提议离异诉讼的,由原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领;原告居处地与往往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往往居住地统领。

4、配偶两边中有一方好坏文职甲士,即现役甲士的,非甲士一方提议仳离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领。

二、有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几多问题的定见第十一条法则:“非武士对武士提议的仳离诉讼,假如武士一方为非文职武士,由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治理。

仳离诉讼两边当事人都是甲士的,由原告室第地或许原告住址的团级以上单元驻地的人民法院统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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