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对公婆,东床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扶养职守。

我国的父母子女关联分为两类:

①、果然血亲的爸妈子女关联。包含:爸妈与婚生子女、爸妈与非婚生子女。

②、公法拟制的父母儿女关连。紧要搜罗:养父母与养儿女、继父母与受其供养培育提拔的继儿女。

而公婆与儿媳之间,岳父母与东床之间,固然按父母子女关连相等,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连,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力和负担。是以,儿媳对公婆,东床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养活负担。

儿媳对公婆,半子对岳父母,在特别情况下享有遗产继承权

我国民法典划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东床对岳父母,尽了重要抚养职守的,作为第一挨次继承人。可见,在极独特景况下,儿媳对公婆,东床对岳父母,才享有遗产继承权。

所谓“极特别”是指:

第一,必须是儿媳、半子丧偶;

第二,必须是儿媳、半子丧偶之后,对公婆、岳父母尽了紧要抚养负担。不具备此独特前提的儿媳、半子,对公婆、岳父母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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