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用〈民事诉讼法〉几许问题的成见第11条则定:“非武士对武士提议的离异诉讼,若是武士一方为非文职武士,由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领。

仳离诉讼两边当事人都是武士的,由原告居处地或许原告地点的团级以上单元驻地的人民法院统领。”

详细的景象包含:

1、张男与李女系配偶,张男与李女都是现役军人,张男在A地工作,李女在B地工作,若现张男欲提议仳离,则有统带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统带权。

2、张男与李女系鸳侣,张男为非甲士,张男的户籍在A地,李女是现役甲士,且李女为文职甲士,在B地工作,若现张男欲提议离异,则有统领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统领权。

3、张男与李女系配偶,张男为非甲士,张男的户籍在A地,李女是现役甲士,且李女为非文职甲士,在B地工作,若现张男欲提议离异,则有统治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统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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