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阶段,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至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

一九五○年蒲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民法典清楚规则了"实施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等根本法例。据此,一九五四年,中国外交部拟定的关于领事工作任务的初阶规则清楚规则了领事职务的6项内容。作为新当局第一个相关领事工作的法例,其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则:领事能够"公告护照,办理签证、公证、认证,以及经管华裔的某些相关民政事务"。该条目中就"领事能够经管华裔的某些相关民政事务"作出的原则性规则,成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当局最初对"领事婚姻登记"工作的指导性法例的条目。

从国际法上讲,首先,中国与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等东南亚邻国按照合同处置了双重国籍问题,据此,中国领事可依约为华裔、华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姻状况证实的公证或认证手续。

其次,中国与番邦签署的第一批共3此中外双边领事公约即:一九五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在北京订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专制共和国领事公约、一九五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在北京订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领事公约、一九六○年蒲月七日在布拉格订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领事公约。上述3个公约"领事官员有权施行公证、认证职务"的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领事公约中"领事能够办理两边都是役使国百姓的结婚挂号或仳离挂号"规则,均成为中国领事为本国百姓或番邦百姓办理婚姻挂号手续、婚姻状况表明的公证或认证手续的国法根据。

第二个阶段,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至七十年代末

从六十年代初起,因为"文革"极左思潮的劝化,中国与部分国度的关联开始恶化。六十年代末,中国在番邦的领事馆由14个减至5个。这一期间,中外双边领事公约或制定的签署工作凝滞,中国领事为本国百姓或番邦百姓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姻状况表明的公证或认证手续,几乎是零记载。

第三个阶段,鼎新盛开往后至今

这一阶段中外领事关联振兴并大起色。截止二○○三年底,番邦在中国腹地、香港和澳门建立或准备建立的职业和信用领事机构有239个,中国在番邦建立或准备建立的职业领事机构有69个,加之中国与165个国度互设外交代表机构中的领事本能机构,中外领事关联的起色平台在扩张。在这一期间,中国领事功令轨制不息完满,中国领事为本国选民或番邦选民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姻状况表明的公证或认证手续的功令根据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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