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50年婚姻法没有了了提议“继父母”与“继儿女”的称号,仅在第16条中表述为:“夫对于其妻所扶养与前夫所生的儿女或妻对于其夫所扶养与前妻所生的儿女,不得摧残或藐视。”该规则若是用目前的概念归纳一下,含意为:继父母对于受其扶养的继儿女,不得摧残或藐视。1980年婚姻法了了规则了继父母与继儿女的法令关连:“继父母与继儿女间,不得摧残或藐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扶养教诲的继儿女间的权益和责任,合用本法对父母儿女关连的有关规则。”与1950年婚姻法比拟,有两个方面的蜕化:一是继父母对整个的继儿女都不得摧残或藐视,同时整个的继儿女也不得摧残或藐视继父母。二是继父母和与其变成扶养关连的继儿女之间的关连视同亲生父母与儿女之间的关连。2001年订正婚姻法时在第27条仍接受了云云的规则,成为目下典范继父母与继儿女关连最基本、最首要的法令典范。

该条则的切实其实寄义疏解如下:

(一)继父母、继子女的寄义

继父母,是指儿女的生父母仳离或一方死亡后,与其生父或生母再婚的人。继儿女,是指与仳离或丧偶者成亲,对方与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儿女。可见,继父母与继儿女均是因婚姻关连而爆发,但没有天然血缘关连,故属于姻亲。自个的生父母仳离或一方死亡后,或人只有与自个的生父或生母再婚,无论自个是不是已成年(乃至比该人岁数大),无论自个是不是受其抚育,也无论该人是初婚还是再婚,均是自个的继父或继母。自个与仳离或丧偶者成亲,无论对方与前夫或前妻所生儿女是不是已成年(乃至岁数比自个大),不论是否与其酿成抚育关连,也无论自个是初婚或是再婚,对方与前夫或前妻所生儿女均是自个的继儿女。

(二)继父或继母和受其供养教诲的继后代间的国法关联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培育提拔的继儿女间的权益负担,实用爸妈儿女关连的有关规定。换言之,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培育提拔的继儿女间的国法关连,视同亲生爸妈儿女间的国法关连,是一种还有拟制血亲性子的爸妈儿女关连。与收养所创设的拟制血亲关连分歧的是,继儿女在与继爸妈创设还有拟制血亲性子的爸妈儿女关连的同时,继儿女与生爸妈之间的爸妈儿女关连依旧生计。在生爸妈仳离的情况下,受继父或继母抚育培育提拔的继儿女,生计两重父或两重母的权益负担关连。此时的继儿女,同时受继父或继母及生爸妈3人抚育,对继父或继母及生爸妈3人均有养活负担,均是继父或继母及生爸妈3人的第一次序递次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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