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卞某

委托代理人施某,崇明县某上海离异讼师服务所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施某。

原告顾某。

委托代理人卞某(系顾某老婆)。

被告卞某与原告顾某、顾某米饭钱胶葛一案,于2008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告状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由代劳审判员朱萍合用简单程序独任审理。2008年8月原告顾某病故身亡,被告于8月16日撤退了对原告顾某的诉讼,本院口头裁定赐与准予。2008年10月20日,本案依法转为一般程序,依法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卞某于2008年10月29日以两边胶葛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议撤诉请求。

本院以为,被告请求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应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划定规矩,裁定如下:

应许被告卞某撤退告状。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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