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金密斯的父亲金老伯现年78岁,6年前经好友讲解娶了年青自个近10岁的杨老太,那时金密斯感应杨老太能够护理老父因而没有否决。但是适得其反,杨老太婚后健全状况一落千丈,比年更是只能以轮椅代步。年前,黄密斯将两人送进老人院,身段尚健全的金老伯只要每月缴纳500元的用度,而杨老太的用度则高达上千元,如今每月的付出均由金密斯肩负。金密斯最操心的还是此后的颐养问题,由于她与杨老太并未共同生活,相互没有豪情,但是父亲既然与杨老太有夫妻关系,这个担子最终也要落在自个身上。家道并不豪阔的金密斯婉言父亲这段婚姻令她相当头痛。

问题:金密斯能否对杨老太有抚育责任?

讼师解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扶养教学的继后代间的权力和仔肩,合用本法对父母后代关连的有关规定。而本案中因为金密斯与杨老太之间并不形成扶养与被扶养的关连,因此金密斯并无养活杨老太的法律义务。金密斯出于道义义务肩负起杨老太的生活,这种情操自然会获得社会上的赞同,但这并无管制性,假如金密斯出于经济或志愿等任何来由不想持续承当杨老太的生活费,这也是无可非议的,金密斯大可不必作无谓的耽心。但出于社会德性义务,但愿她能够在经济能力容许的情况下赞助杨老太一些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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