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家属随军前提: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相关条目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划定,以一九六三年经中央军委容许、总政治部划定的军官家属随军前提为基础,联合我军的实际情况,拟对军官(包罗文职干部)家属随军前提从头划定如下:军官、文职干部吻合下列前提之一者,其配头和未成年后代、无零丁生活能力的后代,经师(旅)级以上单元的政治机关容许,能够随军:一、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艺十优等、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二、服现役或在戎行服务满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三、在驻边陲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度肯定的边远区域中的三类区域和解放军总部肯定的一、二类岛屿的军队,以及陆军、空军履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优等科员(含专业技艺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军队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四、在驻边陲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度肯定的边远区域中的三类区域和解放军总部肯定的一、二类岛屿的军队,以及陆军、空军履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副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艺十三级、体育九级),并服现役或在戎行服务满十年以上(个中在上述军队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五、高等学校结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实习训练基地处置实习、测控工作满五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军队处置装置考验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专业技艺军官、专业技艺文职干部。六、在水师、国防科工委的舰、艇、船(只限履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艇、船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艺十三级)以上的军官。七、空勤(包罗飞行、领航、通讯、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八、驻北京市城区军队的正营职、正科级(含专业技艺十级、体育六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或服现役(在戎行服务)满十五年以上的副营职、副科级军官、文职干部。驻北京市所辖各县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家属随军前提,按第一条、第二条划定履行。驻京军队空勤军官家属随军前提,按第七条划定履行。士官家属随军:普通五级以上的初级士官以上的士官家属能够随军,各地请求也许不大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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