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履行后,未婚公证将按照当事人的请求,对其申明书给予证实,并要求当事人在申明书中表白“本人包管上述申明万万实在;若有不实,愿负担负责一概法律责任”。

涉外婚姻当事人在办理涉外未婚公证需求准备一下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供给仳离证书或仳离判决书、调解书(需同时提交法院的见效证实书)、单元或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实;

3.申明人起草的申明书;

4.公证员以为理当提交的其他证实原料。

因为司法部现已将涉外未婚公证且则调节为办理申明书公证的手段。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执行后,公证处难以查实当事人是不是为未婚或未再婚,无奈再按往时的体例直接出具公证书,从此的未婚公证将凭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其申明书赐与证实,并要求当事人在申明书中说明“本人担保上述申明十足真切;倘有不实,愿担当一概法律责任”。对于还没有抵达法定完婚岁数的请求人申办未婚公证的,公证处仍可按原来的未婚公证书体例出具公证书。

各公证处须向当事人表明,声明书公证与原划定规矩方式的实体性未婚公证分歧,外洋使用机构有可能不予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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