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讲解]

被告:李A。

原告李B、李C。

原告李B、被告李A系父女,原告李B、李C系父子。原告李B与其妻原有坐落于邯郸W路X号院内(以下简称X号院内)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1间。时刻,承租人王B在承租时刻建南房1间,因拖欠房钱,王B以折抵房钱的步地将南房折给李B佳耦。

1996年7月15日,相关部门将X号院内的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1间及南房1间的产权挂号在李B的名下。1996年7月16日,经通县公证处公证,原告李B与其妻自发将南房1间赠与被告李A。但李A没有现实据有使用该房,也没有到国度相关衡宇处置罗网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7年4月,原告李B之妻病故。

1997年7月14日,原告李B将X号院内的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1间、南房1间赠与原告李C之女李X,经通县公证处公证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02年,原告李B的其他子息告状原告李B、李C,请求依法承受母亲的遗产。2002年8月,法院依法对原告李B与其妻的共有家当北房、东房、西房进行了瓜分,但未对南房1间做出解决,原由是被告未能供应南房系李B佳偶配合家当的凭据。

被告李A诉称:南房1间系爸妈赠与给我的,永远被原告李B、李C占用,故诉至法院,请求二原告将该房返还给我。原告李B辩称:1997年,我已将该房赠与我孙女,故不同意被告的诉讼恳求。原告李C辩称:1996年,我爸妈将南房赠与被告,但被告未依法办理响应的过户手续。1997年,我父亲将南房赠与我女儿,且依法公证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我认为后一个赠与和公证的效率大于前一个赠与和公证的效率。故不同意被告的诉讼恳求。

94学问网状师疏解:

[案情解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分歧私见:第一种私见觉得,1996年,李B夫妻自觉将南房赠与女儿李A的赠与动作正当有用。原因是,李B与其妻在伉俪关系存续时期,经合意和公证,自觉将南房赠与李A,是对伉俪联合财富的正当处置惩罚,故赠与是有用的。1997年,李B又将全盘衡宇(含南房)赠与给孙女李X,是在内助病故后,家庭成员析产承受前的赠与。因李B专擅处置惩罚其妻的遗产,故赠与系犯科的无效赠与。综上,应依法支持李A的诉讼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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